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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接待合同(范文) 

甲方: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桂林市美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证:L-GX-GN00055
住所或单位地址:桂林市穿山路东江花园2-3-2号 541004
电话:0773—5815499、5815799、5821368
传真:0773-2121658

经平等协商,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旅游接待及安排服务有关事项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本次旅游团号为:
旅游线路为: 见附件
旅游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二条:[旅游费用]本旅游费用包括:团费人民币 ( 元)。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所列行程线路之前应付人民币 元,余款在 年 月 日付讫。

第三条:[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理甲方办理的出发地至目的地城市间交通费用。
2、游览费:附件《旅游行程》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如需更改预订行程,需提前一天提出,并且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更改住宿、餐饮、车辆。

第四条:[甲方取消]甲方可以在乙方接待服务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接待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 在旅游开始前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 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 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 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 余额的50%。

第五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第1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六条:除甲乙双方同意外,双方不得随意更改行程。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包括合同中行程
的费用,不另加收费用(自费项目除外)。

第七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双方若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按国家、地方旅游局文件、规定赔偿以及本合同内容赔偿。

第八条:特别约定: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赔偿请求,甲、乙双方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及其附件各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备注:桂林市美之旅旅行社质量监督电话:0773—5892111
桂林市旅游投诉中心电话:0773—28003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投诉电话:0771—5529315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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